
新湖南客户端10月9日讯(通讯员 龚后行)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与唐某(情人关系)及唐某妻子莫某,在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义乌小商品市场门口人行道上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后吕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唐某颈部划了一刀,造成唐某颈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唐某颈部软组织裂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吕某宣告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张钰茜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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